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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宣传(二)

【文章来源:】 【添加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1】 【点击量:

十一、社会生活噪声谁来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播、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十二、倾倒生活垃圾该谁管?

各级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公共厕所外溢时向谁投诉?

城市公共厕所外溢时,应向人民政府城管部门投诉。

十四、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何法定效力?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对未经审批、审查擅自动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十六、“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三同时”制度是关于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的规定。

十七、违反“三同时”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查处哪些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的;

(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五)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

(八)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